全国各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甲级)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经我部审核,批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等15家单位具备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卫职技字[2003]第A-001号)
2、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职技字[2003]第A-002号)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卫职技字[2004]第A-001号)
4、上海市预防医学研究院(卫职技字[2004]第A-002号)
5、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职技字[2004]第A-003号)
6、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卫职技字[2004]第A-004号)
7、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卫职技字[2004]第A-005号)
8、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卫职技字[2004]第A-006号)
9、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职技字[2004]第A-007号)
10、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卫职技字[2004]第A-008号)
11、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职技字[2004]第A-009号)
12、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卫职技字[2004]第A-010号)
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卫职检字[2004]第001号)
三、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
1、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卫职检字[2004]第002号)
2、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职检字[2004]第003号)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经我部审核,现批准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6家单位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职技字[2004]第A-011号)
二、化学品毒性鉴定乙级资质
1、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卫毒鉴准字[2004]第B02号)
2、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毒鉴准字[2004]第B03号)
3、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毒鉴准字[2004]第B04号)
三、化学品毒性鉴定丙级资质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毒鉴准字[2004]第C01号)
四、化学品毒性鉴定丁级资质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毒鉴准字[2004]第D01号)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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