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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放思想、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的建议
2007-03-05 14:06:04  作者:信息员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关于解放思想、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的建议

赵海生

  
  自1993年我省率先在全国成立省级慈善总会后,全省慈善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到现在,全省慈善意识有很大提高,慈善捐赠呈规模发展,慈善救助效果显著。2001年至2005年间,全省慈善事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推动下,经各级慈善组织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全省共接收国内外慈善捐赠款物近4亿元人民币,救助城乡贫弱人口1000余万人。开展助老、助医、助学、助残、助孤、助困,受助者感到温暖,促进了社会和谐。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慈善事业还有很大的潜力没有发挥出来,这不仅是我省、也是全国性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现阶段我国贫富差距比较大。一方面,百万富翁、亿万富翁不在少数;另一方面,人均收入低于贫困线标准,日常生活、子女教育、患病就医等方面捉襟见肘的贫困者大有人在。他们当中许多人单靠自身的努力在短时间内很难改变困境,需要社会提供救济与帮助。当今社会一部分人当中存在仇富心理,富人多有不安全感。构筑贫富阶层相互理解与支持,促进社会和谐,慈善事业不可缺位。
  2、我国的弱势群体,一如残疾人群体,约占总人口5%,总数达6000万人。二如贫困阶层,在农村有3000多万贫困人口,在城镇,有占城镇居民总数5%的1200多万城镇居民处于贫困状态。三如灾民。全国还有1000多万贫困母亲,20万流浪儿童,其中10万是孤儿。这些群体需要政府或社会给予不同程度的现金、实物、医疗援助或相关服务援助。
  3、我国慈善组织慈善款物仅相当于GDP的0.05%,而美国则占到了GDP的8—9%;从绝对额上看,我国仅为50亿元人民币,而美国则高达6700亿美元;我国慈善组织只有100多家,而美国则是100万家。在美国,民众1000美元以下的小额捐赠,占到了慈善筹款总额的70%。而我国,慈善筹款总额的80%来自海外。这表明我国慈善捐赠发展水平还很落后。
  4、据民政部专家的调查,在全国民政系统收到的个人捐赠17亿元里,其中个人退税率为零。我国目前的捐赠主要是以道义的名义进行的,没有和个人的权益结合起来。这对慈善事业的发展很不利。仅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得很笼统、很零碎,可操作性差,而且仅限于几家政府举办的慈善捐赠机构。捐赠人通过民间慈善机构进行捐赠,享受不到任何税收优惠政策。
  5、我国一向尊崇做好事不留名,做无名英雄。针对慈善捐赠人,因而就没有合理的捐赠记录。看起来是为了高尚,实际上成了糊涂帐。客观上不利于人们捐赠慈善事业。
  
  二、原因分析
  
  导致上述问题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还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举一个例子:例如我国前些年出版的 《中国大百科全书》里“慈善事业”的释义是“从同情、怜悯或宗教信仰出发对贫弱者以金钱或物品相助,或者提供其他一些实际援助的社会事业…带有浓重的宗教和迷信,其目的是为了做好事求善报;慈善者通常把慈善事业看作是一种施舍…它只是对少数人的一种暂时的、消极的救济…它的社会效果存有争议。” 由此可见,“慈善事业”这一概念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属于贬义词,在计划经济的30多年里对慈善事业采取了排斥、敌视的态度。人们往往怀疑慈善家从事慈善捐赠事业是否有某种不良动机或企图。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落后的根本原因来自于思想观念及理论基础上的落后。
  其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慈善捐赠事业对于国家具有战略意义,慈善是社会的第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指生产部门的初次分配;第二次分配是强制性的税赋征收;而慈善作为第三次分配是完全自愿的。第二次分配是第一次分配的补充,即政府弥补市场之不足;第三次分配则是第二次分配的补充,即民间捐赠弥补政府之不足。第三次分配不仅可以缓解贫困、缩小贫富差距,还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在全社会倡导相互关爱、扶弱济贫、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是以德治国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因为过去长期对慈善捐赠事业的认识有误区,就导致目前我国慈善捐赠事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有关慈善捐赠领域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基金会管理条理》(2004年出台),《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制定、2005年修订)、《红十字法》,此外还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登记管理条例》、以及财税部门有关规定。但还缺少诸如非营利组织基本法,捐赠免税条例等。最根本的,是缺少一部完备的《慈善事业法》。而已有的法律法规,对慈善捐赠事业、尤其是来自民间力量的慈善机构也是限制多、鼓励少。仅有的优惠政策,多授予政府举办的机构、而非民间机构。慈善捐赠法律法规的滞后直接导致整个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的落后。
  而目前我国慈善机构少,机构运行不畅,募集到的慈善款物少,公民捐赠少,企业、富人阶层捐赠比例低,捐赠程序、税收减免程序复杂等等,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从本质上讲,都是当初指导思想、法律法规滞后派生出来的。
  
  三、几点建议
  
  1、建议国家或省里的理论与政策部门从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理论,从战略高度,确立慈善捐赠事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意义。
  在发展慈善事业方面,存在一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问题;存在一个要善于吸收借鉴全世界发展慈善事业的文明成果、以及从我国五千年文明史发掘慈善宝藏的问题。
  2、我们应当像重视发挥劳模、专家、英雄的作用一样重视慈善家的作用。应当全面宣传慈善事业、慈善家的正面的、积极的意义。慈善家,其实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时代英雄。也建议媒体要大力宣传这样的时代英雄。
  3、建议国家完善慈善捐赠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社团登记、非企业单位登记方面,应当降低准入门槛,允许并鼓励民间力量介入这一领域。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当中关于慈善捐赠的减免税政策,幅度应当更大一些、面更宽一些、手续更简便一些。当条件具备时,应制定一部完备的《慈善事业法》。
  4、在思想理论尚未突破、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当前,慈善机构的辛勤工作尤为重要。建议由慈善机构全面代理慈善捐赠人办理一系列相关手续,如捐赠证书、减免税、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或树碑立传,等等。慈善捐赠人只需要决定何时捐赠、捐赠多少、向哪个慈善机构捐赠就足够了。其余一切手续都由慈善机构全面代理。
  慈善机构要做好记录,应向税务部门报告捐赠者情况。税务部门为捐赠人办理税收减免时应当采取主动。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方便慈善捐赠人奉献爱心。
  5、具体针对我省慈善事业,要努力拓宽募捐渠道,多方筹集慈善资金;精心打造项目品牌,全面提升救助水平;加强慈善组织建设,扩大志愿服务网络;加大政府推动力度,营造全社会慈善氛围。
  建议财政部门加大对政府举办的慈善机构的事业费拨款力度,这是加强慈善组织机构建设的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
       
  本文作者:赵海生 副教授 农工吉林省委参政议政专家组成员 农工中央前进论坛特约通讯员
  
  2007年3月5日
  
  (说明:本份政协提案,已通过中国农工民主党吉林省委员会在2007年初吉林省政协会议上提出)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jingjiren.net.cn/wenhua/2007/0305/content_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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